■ 陳晉緒
招標采購實踐中,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屢見不鮮。關于這一違法情形的認定,筆者認為,應主要從是否提供虛假材料和虛假材料是否與招標要求相關這兩個方面來考慮。筆者以某行政處罰案件為例,詳細解析對該違法情形的認定。
案情■■■
違法事實的認定
A公司向財政部門投訴稱,B公司在某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中提供虛假檢測報告謀取中標。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事項后,依法向出具該檢測報告的C檢測機構進行調查取證。經調查得知,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編號001)與C檢測機構存底的同一編號的檢測報告內容不一致,檢測人員的簽名筆跡也不一致,涉嫌造假。此外,B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第6頁第23項、第7頁第24項的檢測項目及檢測要求均是為滿足招標文件第17頁的符合性要求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因此,財政部門認定B公司在投標中提供了與招標要求相關的虛假材料,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且實質性影響中標結果,擬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該項目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B公司的申辯意見
財政部門依法向B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B公司向財政部門遞交了申辯意見書和編號分別為001、00I的兩份檢測報告。申辯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本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不屬于虛假材料。
本次投標產品的制造商D公司在投標前將投標產品送至C檢測機構檢測,C檢測機構出具了兩份檢測報告,兩份檢測報告的內容均真實有效。兩份檢測報告的編號分別為001和00I,由于D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的疏忽,在給本公司送達用于投標的檢測報告時,將兩份檢測報告的編號“張冠李戴”,造成投標文件中檢測報告編號出錯。因此,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僅是操作失誤導致編號出錯,不應認定為虛假材料。
第二,本公司不具有為謀取中標而提供虛假材料的主觀意圖。
首先,本公司不直接參與產品檢測,產品檢測及檢測報告的獲取、轉送皆由D公司負責。由于D公司員工操作失誤導致提供的檢測報告與C檢測機構存檔的檢測報告不一致的情形,純屬人為過失,與本公司無關。如果僅以第三方的過錯就認定本公司在主觀上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次,本公司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為謀取中標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本公司系知名企業,每年中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金額及公司營業額均達上千萬元,此次采購項目標的較小,本公司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以企業的聲譽和長遠利益作為賭注冒險。
綜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的材料雖然存在瑕疵,但系工作人員失誤所致,兩份檢測報告均真實有效,不屬于虛假材料,且不存在為謀取中標而提供虛假材料的主觀意圖。因此,本公司的行為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規定。
財政部門對申辯意見的反駁
收到B公司的申辯意見書后,財政部門經分析駁回了其申辯意見,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如下:
第一,認定B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屬于虛假材料。
首先,是否屬于虛假材料是以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來認定的,投標結束后提交的檢測報告應視為無效文件。財政部門已查明該檢測報告與C檢測機構存底的同一編號的檢測報告內容不一致,存在人為造假的情況。
其次,檢測報告的編號和內容一一對應,兩者是組成檢測報告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不論是編號錯誤還是內容錯誤,該檢測報告都應認定為虛假材料。
最后,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測報告(編號為001)與其在申辯意見書中提交的檢測報告(編號為00I)不僅編號不一致,檢測報告格式和檢測人員的簽名筆跡也不一致。因此,不存在B公司所稱“因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檢測報告編號出錯”的情況。編號00I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并不影響對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編號001的檢測報告為虛假材料的認定。
第二,B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與招標要求相關并最終中標。
首先,對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應主要從“是否提供虛假材料”和“虛假材料是否與招標要求相關”兩方面來認定,財政部門無須也無法對B公司是否存在主觀故意進行認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編號001)第6頁第23項、第7頁第24項的測試項目及測試要求均是為滿足招標文件第17頁的符合性要求進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樣。因此,可認定B公司為滿足招標要求、謀取中標提供了虛假的檢測報告。
最后,作為投標人,B公司應對其在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B公司將提供虛假材料的責任推卸給產品制造商D公司,并不能推脫其應承擔的主體責任,也無法證明其不存在主觀意愿。
啟發■■■
該案件給了我們一些啟發。
一是加強處罰力度,構建政府采購誠信體系。當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市場體系仍不完善,政府采購市場仍存在造假、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采購質量和政府采購公信力。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并依法對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公告和警示宣傳,著力構建政府采購誠信體系。
二是細化認定標準,提升法律執行力?!墩少彿ā芳捌鋵嵤l例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措施僅為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有待提升。財政部門應制定配套法規,對認定標準和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或借鑒司法判例模式建立案件庫,供執法人員參照處理,不斷提高法律執行力。
三是加強信息公開,杜絕造假行為。在PS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各種證書、報告等投標材料造假的情況日益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除了加強核查處罰力度外,更重要的是提高信息公開水平,引入社會監督。一方面,證書、報告等投標材料的鑒證、出具部門應加強信息公開力度,實現網絡可查詢核實真偽;另一方面,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可考慮將中標供應商的部分投標材料進行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增強法律意識,誠信投標履約。供應商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作為投標主體的責任意識,對于投標中提供的產品及相關材料應事先嚴格審核把關,預防無意識違法違規所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加強員工的誠信意識,誠信投標、誠信履約,以優質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贏得采購人的青睞,才能在激烈的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